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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38号(财税金融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299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业务基本情况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业务的基础,是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托管职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对登记托管业务进行了专章规定。《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区域市场运营机构为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机构之一。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托管企业5.34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质押融资5499.48亿元,服务支持了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工商对接相关情况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明确要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要求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我会积极落实上述文件相关要求,协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探索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的实现形式,但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实践中,天津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提供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引导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集中托管,便利企业进行融资,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互联互通。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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