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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60号(财税金融类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423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优化再融资政策,助力科技企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储架发行

目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针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允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上市公司其他再融资品种尚无储架发行相关规定。您提出的再融资储架发行可以提高效率,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对我们很有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以后修改规则时予以研究,统筹考虑相关建议的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及时增加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2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2020年6月、7月分别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创业板和科创板再融资(简易程序除外)批文有效期均设置为12个月;12个月的批文有效期可以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二、关于提高科技类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的包容性

(一)关于允许一定比例的募集资金可用于费用化研发支出

我会一直坚决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只要论证其合理性,募集资金并不区分是否为资本性支出。但对于打着“科技创新”旗号,拟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投资等“脱实向虚”项目的企业,我们也将严格纠正。

(二)提高募集资金用于各类新基建PPP项目的包容性

现行规则对募集资金用于PPP项目没有特别的限制。同时,我会发行监管部在2019年发布、2020年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设置了相关问答,对募集资金拟投资于PPP项目的披露、核查事项予以解答,便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把握监管要求,方便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PPP项目。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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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