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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351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拯救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逃废债行为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体系,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证监会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落实“零容忍”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从严打击资本市场逃废债行为。

一、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打击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一)完善相关规则,明确禁止逃废债行为。2021年2月,按照新《证券法》要求,修订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增专门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二)加强监管协作,防范逃废债行为。加强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建立国有企业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维护区域金融生态,防范各种逃废债行为。

(三)从严打击逃废债等各类违法行为。落实“零容忍”要求,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逃废债,以及中介机构不尽责等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对4起案件启动跨市场执法程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同时,注重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有序衔接,推动了厦门圣达威等6起私募债券欺诈发行案件刑事追责,五洋建设民事赔偿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防范逃废债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规定:“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会坚决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监管力度,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对于防范上市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我会要求其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

下一步,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明确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法律依据,进一步落实“零容忍”的要求,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不断提升违法成本,维护良好市场生态和信用环境,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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