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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334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利用广西门户优势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交易试点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试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此后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批准上述事项。目前,北京市正依托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各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私募份额转让的模式形成和作用发挥还需要下大功夫进行探索。下一步,待北京市试点工作成熟稳定运行后,证监会将适时研究其他地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同时,证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后企业进入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规范管理,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数据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联通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股权交易平台,有利于带动区域资本市场活力。对于“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吸引创投行业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进场”的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同时加强与证监会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研究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联通的可能性,更好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国有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利用各类成熟的资本市场平台,开展资本运作,筹集发展资金,推动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广区域有序流转,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目前已有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务院国资委已出台文件建立了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登记制度,并将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行有效监管。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需要在信息披露、登记托管、交易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将对上述相关事项持续关注,加强研究,探索政策支持,推动相关国有产权的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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