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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87号(财税金融类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364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A股上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A股上市法律地位

一是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并无特殊条件限制。《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对外资企业并未设置特殊条件限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外资企业,均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外资企业在发行上市条件、程序、标准等方面与内资企业均保持一致。2018年至2020年,共有成都先导、微芯生物、迈瑞医疗等36家外资控股企业在A股上市,募资总额共计442亿元。

二是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试点。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201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二、注册制改革试点情况和主要成效

我会持续推进科创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着眼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同时,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理念,通过注册制改革增强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的包容性,允许未盈利企业、同股不同权企业、红筹企业发行上市,大幅放宽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符合科创板相关领域要求的外资企业,均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目前,已有中芯国际、华润微等多家红筹架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拥有特别表决权的红筹架构企业九号公司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总体成效明显,有效激发了资本市场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了企业上市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和创新创业领域集聚。同时,注册制下审核效率明显提高,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审核周期大幅缩短,可预期性显著提高。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审核注册周期已经大幅缩减到5个多月。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稳字当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全力推进完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市场化定价和落实中介机构责任,优化审核注册机制,加大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

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持续监管

(一)完善信披规则体系

一是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临时报告事项、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等,明确“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依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监管做出了衔接安排。二是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三是推进分行业监管,协调沪深交易所持续发布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监管的精细化水平。四是对股份增减持、股票质押及送转股监管等事项,支持交易所细化披露内容与要求,形成与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则相配套,全方位、立体化、分层次的规则体系。五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中概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采取同境内企业并购同类标准,一视同仁,不设任何额外门槛。

(二)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一是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全面追责,体现从严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步追责,形成合力。2019-2020年,我会共查办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各类案件134起,传递了坚决维护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的强烈信号。二是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优化“双随机”现场检查抽查机制,调整抽查比例,突出问题导向,提高精准打击能力;针对重组上市、年度报告、高送转、业绩承诺等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提升监管针对性。三是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协调交易所加强信息披露问询力度,明确传递从严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对资本市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一方面,从注册制理念出发,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帮助投资者发现、挖掘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不断深化分类监管,提高重大案件线索发现的精准度和及时性,对市场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打击,对选择性披露、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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