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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26号(财税金融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375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建立认可跨境业务券商制度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点培育和支持国有头部证券机构加大资本投入,补足相对外资机构的资本差距,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公司治理实现做优做强做大,提升交易、做市、托管、主经纪、风控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我会一直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充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夯实基础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一)支持证券公司依法有序扩充资本实力。一是2021年3月修订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要求;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将证券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便利证券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二是2020年5月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并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发行永续次级债;三是2019年12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四是持续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二)推动证券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一是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强化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二是启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推动证券公司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人员执业行为;三是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扎实推进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并表监管试点,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2020年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增进风控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三)支持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一是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牌照管理办法,拟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牌照管理制度;二是研究制订证券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允许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基于柜台向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客户拓展非标准化的场外业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三是支持证券公司试点开展跨境业务,丰富证券公司业务类型和收入结构,建立覆盖全球的客户群体;四是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对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事项出具监管意见书的程序或者简化出具流程,并要求开展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社会吸取危机的经验教训,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和体量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高、关联度强等特点带来的金融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及“大而不能倒”等问题。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和我会,持续强化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平衡好发展、风险与稳定的关系。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

二、关于“推动以认可跨境业务券商为企业境外上市主办行、机构投资者境外主经纪和托管商,打破外资垄断香港证券托管市场局面,引导跨境资本有序流动”

内资券商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有利于丰富香港金融业市场主体,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并提升内资券商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截至目前,有35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其中有34家机构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均持有香港证监会的证券经纪、承销保荐等牌照,具备担任内资企业境外上市主办行、机构投资者境外主经纪和托管商的相关资质。为便利证券公司依法拓展国际业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会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拓香港等境外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承销保荐、经纪、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

三、关于“以建立认可跨境业务券商制度为突破口,要求企业境外上市保荐、承销、簿记首选中资券商,要求中资机构投资者选择认可中资托管商为托管机构,重塑托管业务市场格局”

香港托管市场外资占比较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我会支持内资券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积极开拓香港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为维护两地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发挥更大作用。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我会支持内资券商为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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