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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6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470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完善帮扶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会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运作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目前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已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截至2021年4月底,共有81家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82家子公司,其中79家位于香港,2家位于新加坡,1家位于老挝;近期还有1家基金管理公司获批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此外,我会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目前共10家证券公司取得跨境业务资格。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可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依法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相关业务牌照,为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承销、咨询和资产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证券公司也可通过开展跨境业务,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能力。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跨境业务,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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