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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2-18  生效日期:2022-02-18

阅读量:264 次      来源: 证监会     

《关于对从事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加强准入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准入管理细则,尽快明确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准入管理实施部门、实施规则,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明确取缔处置办法

针对部分机构以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名义,超范围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基本要求。新《证券法》规定,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要求,2020年7月,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目前,证监会正在推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的制定工作。此外,2016年8月,原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对网络借贷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并陆续出台备案登记、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三个配套指引,搭建完成业务监管制度基本框架。

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坚定持续开展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加强对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2016年4月,原银监会出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指导各地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核查处置,截至2020年末,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全部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撮合业务。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摸排涉非案件线索8000余次,向公安机关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移送涉非案件线索1600余件,曝光非法机构、网站4700余个,清理涉非信息3700余条。其中,2018年和2020年,证监会两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力打击非法荐股、股市黑嘴、场外配资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效遏制非法活动高发势头;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2020年推动支持公安机关侦破重庆“撮合网”等19起场外配资大要案,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切断多个跨区域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协调网络主管部门清理、关闭涉非平台、广告等信息,2020年证监会在官网集中曝光258个场外配资平台“黑名单”,组织证监局分辖区、分批次曝光576个场外配资平台“黑名单”。此外,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之外,持续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发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典型案例。

2021年5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监测,明确法律责任。

二、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应与金融管理规定相衔接,从企业登记制度上明确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字样的使用规范,对已使用相关字样的企业进行强制规范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不断强化衔接配合。一是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涉及许可的金融事项的企业严把准入关,对法律法规明确设定前置许可审批以及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严格要求相关金融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必须凭相关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证件方可办理。二是严格执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规定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严禁新增P2P网贷工商登记注册及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变更。三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共同牵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工作。在梳理汇总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设立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基础上,定期编制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对使用“金融”或“金融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等字样办理登记注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亦未设定前置或后置许可,各地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企业的登记注册时,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强制规范调整。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金融管理规定与企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研究推动从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金融信息中介”或“交易撮合服务”的管理要求,强化金融活动准入管理。

三、关于压紧压实相关金融机构责任,进一步明确与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合作的相关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把关、纠纷处理、协助调查等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展业,压紧压实相关金融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2020年,银保监会先后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紧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压实银行保险机构关于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责任的规定。证监会将适时推动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指导期货业协会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对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机构担任期货公司居间人的,明确期货公司的明示义务、禁止行为、投诉纠纷处理等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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