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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7  生效日期:2022-03-07

阅读量:392 次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金融处。

电子邮箱:niudaxia2@163.com

传真电话:0517-87058486、87058477(传真)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7日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推进数智金融建设,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引导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全面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三)统筹兼顾。结合相关领域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对山区26县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利用和协同配合。

(四)注重绩效。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地方金融重点工作,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因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因素、重点工作任务因素及其他因素。

(一)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因素。根据各地推动普惠金融改革、绿色金融改革、科创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改革以及其他金融改革创新等情况确定。

(二)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因素。根据各地开展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助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金融赋能公共服务优先共享、金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金融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金融助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和社会治理等工作情况确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金融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防控金融风险、绩效考核、地方财力,以及其他突发性和特殊事项等确定。

上述因素指标,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年度金融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细化,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不低于当年70%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市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九条市县因情况发生变化涉及资金使用方案调整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过程监管、结果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编制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投向和工作重点建议等,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审核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14号)同时废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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