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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生效日期:2022-01-01

阅读量:442 次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青财税字〔2022〕269号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落实,确保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各级税务部门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全省政策执行情况由省税务局整理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各级财税部门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应,对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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