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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7  生效日期:2022-04-07

阅读量:509 次      来源: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皖粮财函〔2022〕105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直各单位:

为扎实做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后半篇文章”,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安徽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7日

安徽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一、有关财务管理体制工作建议

1、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特点,财务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等模式。

2、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要求,组建县(市、区)级XX有限责任公司,内设财务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

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规模小,可将其列为报账单位,定期传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所属企业规模较大可采取“财务集中管理、业务分开核算”方式,由县(市、区)级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行使财务管理权,强化所属企业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可以建立资金监管中心、财务共享中心、财务公司等方式。

3、县(市、区)级粮食购销公司和所属企业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财务实行分散管理模式。

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要求

4、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财物保管的职责权限要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企业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财务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要计划交流,满9年的必须交流。

5、企业应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据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会报告。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会报告的内容。

6、企业应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建立会计档案。企业改制、撤销、合并、分立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给指定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

7、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财产清查制、财务审批制、成本核算制、资金绩效考核和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等。

三、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工作要求

8、企业应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加强收购资金管理。

9、企业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结合年度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评估研判。

收购资金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有计划借入使用于购销业务。

10、企业应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资金不得体外循环,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私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四、有关粮油商品管理工作要求

1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的规定,加强库存粮油商品管理,库存成本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乱挤成本。

(1)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的粮油商品按收购的原价计价,外购粮油商品按发票所列价款(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计价。企业不得先收购、后填制收购发票,不得采用倒轧法把收购等费用计入成本。

(2)企业对购进的粮油商品应按品种和性质实行分仓保管,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一致。

12、企业要有严格的库存粮油商品出入库手续,落实保管责任制,相关岗位和人员应体现不相容。

13、企业对粮油商品损耗要实行“粮油报损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超耗,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工作责任。

14、企业对粮油商品溢余应实行“粮油溢余处置机制”。如发生益余,要及时查明溢余原因,严格责任认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的损耗或损失。

1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市、县(区)储备粮管理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同时,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原则和“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做到实物、账务、财务、人员管理分开,储备粮管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

五、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要求

16、企业应根据资产运用情况,结合区域内收购库(站、点)分布,采取租赁出售、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的,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盘点,通过公开竞标或招标等方式确定,严禁暗箱操作,并对承包人或租赁人收取一定风险抵押金。造成损失的,应用法律手段追缴。

(2)对固定资产抵押,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完善风险制约机制。

17、企业对办公用房、仓库等经营性资产的出售、租赁、联合经营等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8、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担保的,要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予办理,严禁对个人担保,严禁用政策性粮食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19、企业对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作价、资产出售和变更等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0、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等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履行内部审批制度。

六、有关收入和费用管理工作要求

21、企业应把握粮食市场行情,掌握粮食销售的时机,制定合理的粮食销售计划,积极落实销售合同。

(1)企业销售粮油商品,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账外账。

(2)企业粮油销售应及时回笼货款,严禁隐瞒销售行为。

(3)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等票据的管理,严禁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代开、虚开发票。

22、各种政策性补贴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

23、企业应按照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要求,加强商品流通费用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履行报批手续,严禁乱摊乱列、虚报瞒报等行为。

七、有关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要求

24、企业应重点抓好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财务收支等内部控制工作,落实资金绩效管理等制度。

25、企业应做到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规模小和人员少的企业要做到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收购资金使用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会计对每一笔支出都应核对相关业务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大力推广网银、“一卡通”和银企直联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减少以现金支付收购资金方式。严禁用个人银行卡参与粮食购销业务。

(2)大额费用支出应以相关的预算为依据,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的,一律实行集体研究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

(3)企业采用上门收购方式的,收购资金要明确专人保管、结算,做到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及时与财务部门结账。

(4)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分开保管,并建立登记使用台账和审批制度。

26、企业应建立健全粮油商品收发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

(1)粮油出入库,仓库保管应重点检查合同发票、出入库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库存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一致,只有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2)企业会、统计及保管应定期相互核对,确保账账、账卡、账表、账实一致。发现溢余和短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27、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专职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财务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并定期核对。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28、企业应明确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控制责任。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计划制定、销售合同的签订、催收销货款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进行记录,开具销售发票,督促应收款的催收以及与银行进行资金的核对;仓储部门应审核商品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按核准后的销售单供货,办理出库具体事宜。

29、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30、企业应根据业务和经营收支的需要实行预算管理,提高内部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1)收购资金预算。企业应根据收购形势科学预测粮食收购资金需要量,制定收购资金预算,及时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协调,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2)日常费用预算。企业应本着“强化管理,历行节约”原则,对商品流通费用编制预算,并分解到内部科(室)、基层班组等逐一落实。

本指引未尽事宜,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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