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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7  生效日期:2022-04-27

阅读量:46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将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以按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对其2022年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3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采取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的方式申报征收,即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31号文件第八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规定确定本地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31号文件第八条“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之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其他地区及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变。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执行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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