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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7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4-28  生效日期:2021-05-10

阅读量:490 次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是指多家个体工商户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新方式。目前,江苏、海南等部分地区已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从政策制度层面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但尚未全面铺开,实施效果尚待观察。就本市而言,也无相关改革新政。 目前,灵活用工模式大量出现在外卖行业,行业逻辑是由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外卖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提供采购配送服务。该模式下用工模式更为灵活,但一旦发生劳务、工伤等纠纷,骑手因其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曾一度引发真实新闻事件。因此,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需要各相关部门事先研究分析和应对该项改革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登记风险、用人单位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社会风险、尚无明确登记管理办法下进行集群注册的管理风险等等。 综上,在结合区域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后,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方能突破制度瓶颈,降低各类风险,真正释放改革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应。   

区税务局:

一、关于委托代征的相关政策 关于委托代征业务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23号)及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市局公告2012年第4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民事约定的代办行为纳入委托代征范围。而建议中所提到的灵活用工人员,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业务,因此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点代开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建议中所提到的“代开电子发票”暂未纳入代开票种范围。此外,目前除政策和工作要求由总局、市局明确外,各代征点开展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使用的委托代征系统也由市局统一开发并维护,区局无权限自行调整。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目前个体经营者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以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为标识并依托市法人库实时数据交互通道,通过信息共享获得个体工商户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 建议中所提“批量审核”,因相应系统由总局、市局开发维护,区局无权限对系统进行调整。 下一步区局将在总局、市局总体部署下,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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