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5-11  生效日期:2022-05-11

阅读量:399 次      来源: 国务院     

所属分类: 海南自贸港

所属分类: 海南自贸港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科创型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4年第4期[上半月]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