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生效日期:2022-05-23

阅读量:617 次      来源: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湘评协〔2022〕7号

各市州评协,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该办法经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5月23日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 资产评估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省评协建立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省评协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评协负责全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湖南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南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湖南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湖南省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年度的4月30日前向省评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资产评估师;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省评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任务,建设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师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省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省评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为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参加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资产评估师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一并提交省评协确认。

资产评估师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省评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在湘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师接受总所统一内部培训时,分支机构应当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评协审核。

在湘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分所应于本年度的12月20日前,向省评协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一)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二)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三)培训通知文件;(四)参培人员培训签到表。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参加者报省评协认定后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八条 省评协对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资产评估师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产评估师,省评协将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一条  省评协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4日发布的《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湘注协〔2008〕11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022年).doc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022年).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3、深圳市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4、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24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网络在线继续教育费用报销方式的通知

5、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情况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