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23  生效日期:2022-05-23
孟琳娜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工业企业复工后纾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就其中关于“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省权限内予以减免。”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国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省减免税政策
2014年根据国家授权,我省出台了《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明确了纳税人减免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2020年、2021年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渡过难关,我局分别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022年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努力减轻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渡过难关,我局及时与省财政厅进行密切沟通,于3月末联合制发《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对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季度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也可按季度申请减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减免税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宣传无死角。
(二)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迅速反应、快速解决、及时化解,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和评估,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2、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全面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