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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4-20  生效日期:2022-04-20

阅读量:34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榕税函〔2022〕44号

尊敬的黄铁明代表:

《关于东台高端新材料产业园新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规划的建议》(第11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但无法落地且执行难,市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应出具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督促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我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规划建设有着积极意义。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并通过制定优惠目录、简化享受程序等方式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

一、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是细化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执行的所有41项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逐项明确了“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与劳务名称”、“技术标准”、“相关条件”和“退税比例”。二是简便优惠政策享受程序。经过广泛的征集基层与纳税人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相比于78号文,40号公告新增了若干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项目,提高了部分原项目退税比例,简化了部分原项目适用的技术条件,降低了部分原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对纳税人反映的部分“落实难”条款做了进一步明晰、优化。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等四部门于2021年更新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目录详细载明了可享受优惠的项目类别、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符合目录条件的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三、环境保护税方面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税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填写相应栏次即可享受。

我局高度重视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通过网站、微信、大厅公告等多种渠道、多样方式开展优惠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政策红利。据统计,2021年我市共有71户纳税人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共退还增值税5.28亿元;2021年1-4季度共计10户纳税人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减计收入为2.06亿元。

此外,由于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若对税收政策的落实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可随时联系我们,我局将及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抓好落实,并积极向上级局建言献策,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宋军

联 系 人:张山

联系电话:83344433,1805913207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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