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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7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23  生效日期:2022-02-23

阅读量:36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榕税函〔2022〕15号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现金补贴与托幼服务以提高生育率的建议 》(第147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针对代表提出的“现金补贴与税收政策”中“对于生育二孩的家庭所得税和社保减半,二孩以上的家庭所得税和社保全免(可以设置封顶上限)”的建议,目前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

一、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税制改革,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教育、住房、医疗等领域消费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51号),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从子女年满3周岁学前教育阶段开始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都可以享受。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为进一步减轻父母生育养育成本,在中央部署下,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要求“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未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提前谋划,做好该项政策落地后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符合规定的社保费个人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国家暂未出台按家庭征收所得税和社保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红利。

针对代表提出的减免生育二孩家庭所得税和社保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以促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出台。今后若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我局也将第一时间做好宣传辅导,抓好政策的落实。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费政策制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的社保费,因此也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保相关政策建议作具体答复解释。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 系 人:严 冰

联系电话:833785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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