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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23  生效日期:2022-02-23

阅读量:35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榕税函〔2022〕14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建立城市无物业小区长效治理机制的建议》(第123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市区税务部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专业经营单位税费减免政策”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无物业小区长效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一、落实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税收优惠

2021年共落实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减免增值税363.58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3.35万元、房产税4.92万元、契税1.86万元。2021年1-4季度落实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计收入139.84万元(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未结束,故尚无年度优惠数据)。

二、关于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不同取得方式分别确定计税基础,如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等。

目前,总局尚未出台与国办发〔2020〕23号文件关于“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修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之规定配套的相关税收征管实施政策。我局已向上级局反映该问题,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三、持续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一)着力拓宽宣传覆盖面

一是在公交站等候亭、户外大屏、办税服务厅宣传屏等多渠道投放宣传海报,营造浓厚氛围。二是结合普法进校园活动、税校联动活动、志愿者公益活动和友邻党建社区合作行动等活动,主动发放宣传手册,积极宣传税费优惠政策。三是结合微信公众号、税企联络群、福州税务服务平台、纳税人学堂云直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非接触式宣传。

(二)持续改进提升服务

一是升级税务服务平台。建立标签体系,向纳税人推送定向消息和通知,提供直通式高效服务。自上线以来,平均日活跃数13万户以上。二是完善智能AI客服。将全省首个智能咨询机器人“税小蜜”上线渠道拓展至6个,实现7×24小时咨询不打烊。上线以来总访问量超30万人次,月最高对话量超3万人次,接待量占12366人工服务量50%。三是拓展云厅应用场景。税务云厅升级入驻“三坊七巷”、福建自贸区,实现70%以上的填单操作可自动生成,办税速度提高30%以上。

(三)不断便捷享受方式

一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二是简并纳税申报流程。实行主附税合并申报、在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领导署名:宋 军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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