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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3  生效日期:2022-06-23

阅读量:1479 次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评论量:1 次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1)

第三只眼

昨天有伙伴微信留言咨询:“留抵退税后,加计抵减10%与15%受不受影响?”这是不受影响的,因为加计抵减是一项优惠政策,在抵扣当期形成了可抵减税额的减减,若不够冲减的留在后期抵减,而留抵退税,是基于取得的相关抵扣票据形成的留抵退还,在会计处理上尽管通过转出进行处理,但这不是不允许抵扣形成的转出,并不影响加计抵减的基数减少(即抵扣额的发生数减少),至于国家给退税,只是对将来销项的替换,是两个彼此的事项,切勿混淆。

06月23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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