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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7  生效日期:2022-06-27

阅读量:282 次      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为更好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zj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其中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合并其他方或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六条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2:关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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