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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30  生效日期:2022-07-01

阅读量:4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

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公告第十条、第三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点,切实减少纳税次数,降低纳税负担,同步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二、纳税期限有什么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原按月计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已完成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6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并缴纳税款。

所属期为7月、8月、9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于10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公告》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公告》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公告第十条“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第三十条“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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