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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1  生效日期:2022-07-01

阅读量:406 次      来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医保发〔2022〕49号

各市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缓缴企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三、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维护,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环节和操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权益保障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宣传,向企业讲清缓缴政策,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准确解读缓缴政策,确保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个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强化调度分析。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由各地医保部门(含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税务部门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分别报送至省医保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妥善处理缓缴期满后单位缴费补缴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49号),通知主要包括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免审即享、权益保障、工作要求5部分。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此外,《通知》还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调度分析,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落地。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22〕105号是否有效|有效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服务就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各地要紧紧围绕就业谋划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创新思路和抓手,广泛动员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扩大市场化就业服务供给,为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大规模开展求职招聘服务。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等方式,针对多样化就业需求开展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为劳动者精准推送就业信息,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满足各类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有序开展日常招聘和小型化、灵活性专场招聘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线下招聘活动。

三、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家级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集中推荐优质就业岗位。持续举办“国聘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等专项活动,重点帮扶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见习岗位,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

四、积极助力农民工稳定就业。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等劳务协作服务,帮助农民工外出务工和就近就业。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增强当地市场化就业服务能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发优化技能培训产品和项目,向劳动者提供贯穿职业生涯全过程的就业培训和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发展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富有地方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类劳务品牌。鼓励各地探索培育县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足当地开展有特色的劳务输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广泛开展对接合作,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多种方式,形成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

五、着力保障重点领域用工。组织引导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援企稳岗活动。聚焦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组团式”“一条龙”“点对点”用工保障服务,按规定参与稳岗扩岗、以训稳岗、重点群体专项培训等工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行业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发展面向相近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和产品。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较为困难的地区和行业企业,有组织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企纾困活动,提供劳动用工管理、薪酬管理、社保代理等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惠企利民扶持政策。

六、创新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创新运用数字技术,搭建区域间、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提供劳动力余缺调剂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灵活就业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零工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运营,组织劳务对接洽谈、政策法律咨询、生活服务等活动。

七、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广泛宣传国家和各地减税降费、稳岗补贴等稳就业促就业政策,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政策知晓度,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开展促就业工作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选树诚信服务机构等政策措施。对提供求职招聘、保障用工、劳务对接等相关服务的机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带头减免房租、物业等收费,做到应降尽降、应免尽免。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困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帮扶,及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

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项目,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渠道,完善定期监测与快速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反映就业形势和行业态势。支持各地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有代表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抽样调查、形势研判等方式,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鼓励具有全国或区域服务网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自有求职招聘信息和数据库,开展市场供需、人员薪酬等分析预测,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参考。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加强统筹调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增强稳就业促就业实效性。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遴选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成效,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6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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