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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0  生效日期:2022-07-20

阅读量:468 次      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即将到期,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情况,对原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75。

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jgc@gd.gov.cn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价范围】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因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具体定价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目录清单外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工作中的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条【定价权限及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综合评估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工、设备、耗材、场地和管理成本,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五条【定价浮动幅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涉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40%。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按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六条【涉及财产收费】涉及财产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收取。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件(项)收费;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在按件(项)收费的基础上加收按标的额分段超额累进计算费用,但不得上浮。具体分段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同一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不超过10万元收取。同一财产案件涉及多个鉴定项目的,只能收取一次分段超额累进费用。

本条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七条【专家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会鉴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委托人或当事人同意承担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出庭作证费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其他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差旅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委托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费用减免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减收比例不低于10%。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鼓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收费主体】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收费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之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当事人本次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鉴定委托文书中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相关费用,应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向缴费人出具收费项目清单及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四条【终止鉴定的费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可以按双方签订鉴定委托文书的约定收取已产生的费用,退回其余费用。

双方签订的鉴定委托文书中,应当以鉴定活动各工作环节的工作量为主要依据,按照鉴定活动的实施进度,合理约定退回费用的比例。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鉴定的,全额退还鉴定费。

第十五条 【收费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本机构的浮动比例、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项目需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方法也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收费台账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健全收费台账管理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收费监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对涉嫌垄断、恶性竞争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收费争议解决途径】 因收取司法鉴定收费后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广州、深圳规定】 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收费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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