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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生效日期:2022-07-21

阅读量:399 次      来源: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川注协〔2022〕9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满足行业自律监管工作需要,提高我省业务监管工作水平,我会新修订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事务所支持并积极参与兼职检查人员的推荐工作。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21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行业自律监管工作需要,提高我省业务监管工作水平,建立一支业务能力过硬、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确保各项检查工作客观、公正、优质、高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经省注协聘任,参加省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调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省注协建立兼职检查人员库,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组织对检查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兼职检查人员转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二章 申报和聘任

第四条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5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如业务能力突出,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行业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优先选聘。

第五条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面向全省事务所发出选聘通知。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兼职检查人员申报表》,由所在事务所统一向省注协推荐。

第六条省注协对申报人员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记入兼职检查人员库。

第七条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兼职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完成每一次检查任务。兼职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兼职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受省注协委派并代表省注协开展检查工作,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将参加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内设置技术组长1名,协助检查组长完成检查组技术工作,技术组长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合理组织本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要求,优质高效推进检查工作,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对于检查中遇到技术问题与其他检查人员讨论并做出最终判断,与检查组长保持沟通,及时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四)审核检查人员的工作,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向省注协提交各种检查结果;

(五)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汇报及惩戒处理工作。

第十条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参加省注协受理的投诉举报等专项检查、调查工作;

(三)完成省注协需要兼职检查人员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兼职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二条兼职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行业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二)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省注协请假;

(三)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检查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第四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参加检查时,兼职检查人员与省注协签订《检查人员承诺书》。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协有权以电话或书面调查等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对违反检查纪律的兼职检查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省注协对参加检查工作的兼职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评选出优秀技术组长及优秀检查人员,予以表扬、奖励。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一)技术组长考评。采取检查组长评价和技术组长本人自评的方式进行,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技术组长考评表》(附件1),考评得分为两者加权平均分。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为:1.专业胜任能力;2.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情况;3.检查组工作质量;4.汇报会、惩戒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二)兼职检查人员考评。采取检查组长、技术组长评价和检查人员本人自评的方式进行,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考评表》(附件2),考评得分为三者加权平均分。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为:1.专业胜任能力;2.工作质量和效率;3.工作态度及责任心;4.遵守检查纪律情况;5.团队合作情况。

第十五条兼职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省注协按照有关制度向参加检查的兼职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对积极支持兼职检查人员检查工作的事务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监管等工作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兼职检查人员优先进入省注协惩戒、申诉、技术等专门(业)委员会,省注协在向其他部门推荐人员时优先考虑兼职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省注协组织兼职检查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免费发放有关专业资料。

第十九条兼职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省注协予以解聘:

(一)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二)不履行兼职检查人员义务的;

(三)因故不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四)不适合参加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发布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川注协〔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技术组长考评表

2.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考评表

附件:1-2

附件:1-2.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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