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01  生效日期:2022-07-0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