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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2-08-04  生效日期:2022-08-04

阅读量:56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鼓励教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条件】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退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学生

【优惠内容】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提供服务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贷款用途为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利息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优惠内容】

1.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二)鼓励体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8.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0.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2.对北京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北京冬奥组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支机构”范围的证明文件,办理减免税备案。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3.对北京冬奥组委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5.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7.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8.对国际残奥委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际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9.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0.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有关服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享受条件】

企业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1.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

【优惠内容】

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2.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外籍技术官员

【优惠内容】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3.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方技术官员

【优惠内容】

对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4.从事奥林匹克有关服务的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奥林匹克有关服务的公司

【优惠内容】

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

25.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

【优惠内容】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

26.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7.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8.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9.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30.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31.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2.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3.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4.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5.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6.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7.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服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8.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39.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40.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4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42.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按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43.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9号)

(三)鼓励文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44.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2.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上述条件1中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3.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4.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办理流程】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45.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享受条件】

1.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规定。

2.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办理流程】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46.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3.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47.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享受主体】

向境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享受条件】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4

4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基本要求: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49.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在自己的场所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转让著作权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2.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图书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批发、零售环节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53.科普单位及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条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条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54.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55.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四)鼓励文化发展即征即退政策

56.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退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5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

(五)鼓励文化发展先征后退政策

58.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出版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享受条件】

1.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本条的有关定义:

(1)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2)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4)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5)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6)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办理流程】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59.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或制作业务

【办理流程】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第二部分 消费税

60.对北京冬奥组委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享受条件】

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1.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享受条件】

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2.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3.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中国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4.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国际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5.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中国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6.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

【优惠内容】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

第三部分 车辆购置税

67.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属于新购车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

6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69.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享受条件】

1.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71.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7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7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75.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76.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7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78.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79.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80.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际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国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3.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

【优惠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允许全额扣除内容是指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4.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非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取得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

第五部分 个人所得税

8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86.取得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符合条件奖金的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第六部分 财产和行为税

87.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

【优惠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6.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88.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属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89.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享受条件】

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90.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属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

91.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

92.图书、报纸、期刊等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

【优惠内容】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所立合同书据属于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

第七部分 非税收入

9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办理流程】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94.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对归属黑龙江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办理流程】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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