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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5  生效日期:2022-08-05

阅读量:352 次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监〔2022〕42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2〕40号)安排,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省注协)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省级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监管要求和年度检查重点,省级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共61家,其中:省财政厅专项检查1家,联合检查60家(包括省财政厅行政检查4家、省注协自律检查56家,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步骤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

8月底前,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粤注协〔2022〕120号)的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有关执业质量自查自纠,有关自查情况将作为后续检查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二)现场检查

1.检查时间和方式。8-9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注协共同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联合检查具体进点时间、检查时间由省注协统一通知,专项检查进点时间由省财政厅通知。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涉嫌超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追溯至以前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关注执行准则情况、机构质量控制情况、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一体化管理情况、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注册会计师管理情况以及持续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条件的情况等。必要时将延伸检查至以前年度和其他关联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应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做好检查准备;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请指定1名联系人和1名管理人员作为负责人(负责人可同时兼联系人),联系人专门对接检查组转达检查组查询要求、跟进收集反馈资料、联系事务所人员配合问询等统筹事宜,如存在未能及时提供材料或配合检查等情况,负责人应进行督促协调。

(二)规范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后期,省财政厅与省注协将通过底稿互认、检查成果共享等方式进行问题移送。行政检查和自律检查的各组检查人员将严格遵守检查各项纪律,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期间,请被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及《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的要求对检查组执行监督,如认为执法人员或检查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注协提出以便作出调整。检查中如遇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注协反映。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附件3)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监督局)。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020-83170005,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监督局(收),邮政编码:510030。

附件:

1.广东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省级重点检查名单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3.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广东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省级重点检查名单.xls

附件2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附件3 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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