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05  生效日期:2022-08-05
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换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1)有关要求。
(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新企业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请于8月31日前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2),纸质版材料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2份。
四、已享受政策企业免税资格复核程序
对于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3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2022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请于8月31日前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要求见附件3),纸质版材料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2份。
五、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政策企业,如《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中相关装备或产品技术规格、名称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免税资格。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三)对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修订)》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的产品,企业无需提交复核报告。
六、提交地点及联系人
地址: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602办公室。
联系人:乔冰,55578396,1371642301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相关目录》(2021年修订)
附件2-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附件3-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4年第4期[上半月]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