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6  生效日期:2022-08-06

阅读量:488 次      来源: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字〔202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新余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部署要求,有效应对当前国内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行财政支持政策

1.实行购房财政补贴。凡在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新宜吉合作示范区,下同)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以下补贴:属首次购买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属改善型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降低开发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

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期限,新出让的土地首期付款按50%缴纳,剩余50%可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缴清。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办理报建手续时先按50%缴纳,余款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合理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能采取简单抽贷方式,保持企业现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存量余额,应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支、新余银保监分局)

4.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型住房按揭需求,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按揭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按揭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支、新余银保监分局)

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拓展库存去化渠道

6.支持房地产业协会开展第二届“百城千企万店房地产消费季”活动。全力支持房地产业协会开展第二届“百城千企万店房地产消费季”活动,开展线下大型房地产展销活动、线上展销、直播看房,对冲疫情影响,营造预期向上、热市的氛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7、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已报建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降低容积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3、科创型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5、《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