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5  生效日期:2022-08-15

阅读量:554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社〔2022〕1078号

各盟市财政局、卫健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健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调整标准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分档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国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6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的80%由中央财政承担;20%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标准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分档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22年7月—12月,自治区本级增资部分已通过今年既有预算解决,盟市增资部分要尽快配套落实到位。各盟市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专家提示第38号一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