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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3  生效日期:2022-08-23

阅读量:55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湖北省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hbswcxc@126.com

传真电话:027-8732868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邮政编码:4300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等事项,提高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支持困难企业脱困、转型、发展,特草拟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在确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情形方面,本公告在2018年12号公告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困难减免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两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同时对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三类困难减免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实际。同时,为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支持当前部分重点企业脱困,对于经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按照困难减免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类不予减免情形。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的原则

为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纳税人申请减免与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确定了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税法遵从等四项基本原则,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便于纳税人与基层执行。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本公告延续了省局2018年12号公告的核准权限规定,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继续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更加有利于全省各地结合本地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等实际,发挥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明确核准流程为一般申请流程、简易申请流程两类,及申请、受理、核准有关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细化了房、土困难减免核准流程具体操作。同时,结合湖北省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了办理完成核准事项的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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