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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梳理完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5  生效日期:2022-08-25

阅读量:534 次      来源: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资〔2022〕6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202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监督。在今年开展的全省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2021年以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资产管理水平,现就完善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制度建设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局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条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做到依法履职。

二、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2021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要求各地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各市县财政局要对照《条例》规定,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的要求,从资产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入等管理环节,梳理本地现行资产管理文件,针对缺失的制度和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资产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三、强化制度宣传落实

《条例》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明确依据和有力抓手。各市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资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资产管理制度文件,理顺各环节资产管理流程与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报送制度梳理结果

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梳理结果,填报《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梳理情况表》(见附件),市(地)财政局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情况后,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zzc1113@163.com。

联系人:韩依璇,联系电话:0451-53609615。

附件: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梳理情况表(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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