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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2-08-26  生效日期:2022-08-26

阅读量:343 次      来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8月26日

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持续提升展会水平,放大综合效应,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目标)

本市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坚持高起点筹展、高标准组展、高质量办展,支持将进口博览会办成全球一流展会,助力推进进口博览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本市发挥进口博览会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窗口作用和要素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作用,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三条(部市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加强协作联动,促进进口博览会招商招展,推动政策创新推广,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深化共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等。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青浦、闵行、嘉定、长宁等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健全本区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机制,做好本区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进口博览会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承担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进口博览会的各项阶段性目标和措施。

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的需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关经费用于支持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

第七条(长三角及国内合作)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相关省、市合作联动,完善进口博览会跨区域协同服务保障机制,共同做好安保、口岸通关、环保等重点领域服务保障工作,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本市加强与全国各省市的合作交流,增强进口博览会开放联动效应,实现内外市场联通、要素资源共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表彰与奖励)

本市对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支持办展办会

第九条(目标要求)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协助推进进口博览会招展、招商、论坛筹办等工作,提升进口博览会质量,持续扩大进口博览会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支持招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明确的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聚焦重点领域,做好先进技术和产业的招展。支持本市机构、企业与承办单位开展合作招商办展,优化展商、展品结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进口博览会;加强与境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协作,吸引境外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

第十一条(采购组织)

市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市采购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任务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区域的采购商组织、采购对接等工作,提升专业采购商比例。

第十二条(布展规范)

市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承办单位做好展位布展规划工作。参展单位应当根据布展规划布置展位,展位布置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

为进口博览会提供展位搭建、设计等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条件,遵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绿色办展)

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支持承办单位提升进口博览会绿色办展水平,探索大型会展活动碳减排路径,推动进口博览会实现碳中和。

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服务单位应当应用相关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绿色原材料和低碳环保技术。

第十四条(虹桥国际经济论坛)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组织工作,发挥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围绕全球开放前沿热点,开展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主题、议题设计,推动全球政、商、学界对话,提升论坛国际影响力。

本市根据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总体工作安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论坛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组织筹办相关分论坛。

第十五条(配套活动和人文交流活动)

本市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对接签约、投资促进等各类配套活动,鼓励国际友好城市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商品、文化、品牌等推介活动。

本市支持举办国别(地区)城市推介会、商品周、文化周、文化集市和各类场外延展和品牌推介活动等,鼓励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等在进口博览会展示推介,深化中外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六条(科技赋能)

本市支持数字化赋能进口博览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增强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参展、参会的便利性。

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做好场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口博览会网络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

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依托各类宣传渠道,加强对进口博览会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目标要求)

本市对标国际一流展会的服务标准,加强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为进口博览会办展、办会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九条(出入境便利化)

根据国家规定,受邀参加进口博览会的境外展客商等人员,在来华邀请、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停居留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便利化服务;载运进口博览会展览品的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出口岸、交通组织、信息服务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

本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进口博览会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现场咨询、参观指引、翻译等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进口博览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嘉许等工作,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交通服务)

本市应当优化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的交通布局,鼓励集约出行和公交优先,为进口博览会参展参会人员提供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交通出行服务。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及时发布进口博览会交通信息和指引,做好大客流、大车流等应对预案,便利抵离。

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进口博览会场馆和周边停车场(库)及相关设施统筹利用。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停车场(库)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应当按照交通部门要求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二条(通信服务)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进口博览会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提升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等的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相关通信网络稳定畅通。

第二十三条(能源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电力、水务、燃气等运营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制定进口博览会供电、供水、供气方案,保障电力、水、燃气有效供应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医疗服务)

本市建立进口博览会公共卫生资源有效配置工作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卫生健康部门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安排定点医院,并在进口博览会场馆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做好进口博览会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等应对措施,做好进口博览会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保障)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制定进口博览会市容环境服务保障方案,开展市容环境巡查督办,实施精细化治理,打造进口博览会标志性城市景观。

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重点区域应当参照绿化市容环卫作业养护定额标准,实施一体化、常态化作业模式。

第二十七条(安全保卫)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保方案,落实安保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精准研判、快速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紧急事件,确保进口博览会各项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和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防范重大无线电有害干扰。

市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加强配合,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相关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和应急保障)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本市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商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博览会布展、撤展的安全指导和监督,做好进口博览会场馆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执法等保障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电力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等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进口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全球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在进口博览会首发、首展。

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承办单位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受理、案件处置、办理有关展出证明等服务。

第三十条(法律服务保障)

本市建立进口博览会商事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市高级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及有关仲裁机构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价格监管措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口博览会举办及前后一段期间会同文化旅游、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宿、交通、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

第四章 综合效应

第三十二条(目标要求)

本市持续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发挥进口博览会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四大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消费和产业能级。

第三十三条(贸易促进)

本市应当充分发挥进口博览会贸易促进作用,扩大关键装备、零部件和技术专利进口,加强生产制造、技术创新等合作交流,推动与国内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本市加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更多进口博览会展品进入国内市场;培育相关专业贸易平台、国别(地区)商品中心,开展常态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促进进口、提升消费、服务产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鼓励具有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贸易主体和贸易型总部集聚,支持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在沪设立贸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展品转为商品)

以展览品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口博览会展品在展后可以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予以核销并转为保税货物,符合条件的商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第三十五条(投资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进口博览会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开展城市推介、投资对接等活动,推动投资促进活动与进口博览会协调联动。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接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境外经贸团组,实施产业招商、精准招商,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消费促进)

本市支持参加进口博览会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和在进口博览会进行全球首发、首展的新品进入国内市场,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加快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第三十七条(会商旅文体联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构建展会资源协调共享机制,加强进口博览会与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

第三十八条(开放合作)

本市充分利用进口博览会平台,按照我国签署的国际经贸协定,加强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扩大先进技术和商品进口规模,推动更高水平国际合作。

本市加快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通过进口博览会推进国家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构筑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第三十九条(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进口博览会,提升本市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展业专项政策措施,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重要展会在本市集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智慧会展,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推进上海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第四十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

发挥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及相关区进口博览会承载区功能,强化在国际贸易、要素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进出口商品集散地等贸易载体建设,加强和完善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平台建设,提升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能级,承接和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更有力地支撑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成为引领长三角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重要引擎。

第四十一条(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

本市发挥进口博览会开放窗口、门户联通功能,打造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为长三角及其他地区对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和服务。

本市加强区域合作,共同策划开展贸易投资配套活动,共同固化、复制、推广进口博览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结构优化,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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