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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9  生效日期:2022-08-29

阅读量:39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树牢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SL1699@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1699号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法制科(邮编:454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树牢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决定对“两个一律”事项所列税务证明资料,实行取消或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含义

“两个一律”,即凡属于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但不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范围内明确要求的其他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交换获取涉税信息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缴费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缴费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自行留存、自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实施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缴费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两个一律”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两个一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3: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docx

实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docx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docx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要求。

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提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面对“放管服”工作新内容、落实两办意见新要求、征管体制改革新形势,市税务局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及时研究、制定《公告》,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告》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4.《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三、《公告》制定过程

2022年4月至5月,市税务局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召开市县两级不同层次5次专题会议,探讨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月,市税务局各业务科室按照《征管业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逐项梳理业务事项,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告》初稿。同时,召开论证会,广泛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意见和建议。7月至8月,为进一步提高实际操作性和适用性,将《公告》初稿再次下发至全市税务系统征求各基层单位和纳税人缴费人代表意见建议,并通过市税务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将《公告》初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

四、《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

正文共计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对“两个一律”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纳税人理解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明确承诺方式。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采用书面形式承诺有关资料内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明确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保存、自担责任。税务机关将采取事中事后方式加强监管。

第四部分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第五部分提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

第六部分明确公告施行时间。

附件1列明了实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对证据名称、证明用途进行细化,共涉及19项业务事项。其中第1-14项实行直接取消相关证明资料。第15-19项对于已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则取消报送相关证明资料。若未办理实名办税,则需要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2列明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对证据名称、证明用途进行细化,共涉及4项业务事项。

附件3详细列明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税务机关告知事项和纳税人承诺分别予以明确,并具体阐述了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及法律责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及意义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要求。

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提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面对“放管服”工作新内容、落实两办意见新要求、征管体制改革新形势,市税务局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及时研究、制定《公告》,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

正文共计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对“两个一律”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纳税人理解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明确承诺方式。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采用书面形式承诺有关资料内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明确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保存、自担责任。税务机关将采取事中事后方式加强监管。

第四部分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第五部分提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

第六部分明确公告施行时间。

附件1列明了实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对证据名称、证明用途进行细化,共涉及19项业务事项。其中第1-14项实行直接取消相关证明资料。第15-19项对于已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则取消报送相关证明资料。若未办理实名办税,则需要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2列明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对证据名称、证明用途进行细化,共涉及4项业务事项。

附件3详细列明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税务机关告知事项和纳税人承诺分别予以明确,并具体阐述了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及法律责任。

三、《公告》重要说明

纳税人缴费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自行保存、自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实施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告》施行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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