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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43号(科学技术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8-24  生效日期:2022-08-24

阅读量:313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教函〔2022〕40号

李香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财税政策促进创新要素高效流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科技部大力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推动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把更多精力转到定战略、定方针、定政策和营造环境、搞好服务上,同时,建立健全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您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议十分重要,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二是推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探索实施“业主制”等新型管理方式,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力攻克共性技术问题。三是创新支持方式,运用后补助、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关于实施差异化财税政策

您提出的“实施差异化区域财税政策”,对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部署,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雄安新区建设等区域发展定位和特点,提高财税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区域发展动能。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实施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生态保护及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

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相关机制,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强化央地协同联动,支持地方探索差异化创新发展路径,同时,注重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出现制造政策洼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三、关于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是第一资源。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财政部认真落实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二是支持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明确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五种股权和分红激励。2018年,进一步扩大了该项政策的实施范围。三是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针对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2021年,报请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大幅精简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为科研人员潜心钻研营造良好环境。

您提出的“允许企业对在技术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科研骨干和管理人才实施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政策”、“让财政资金为科技人才创造性活动服务”等建议,已在相关政策中体现。为适应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落地,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成就感。

您提出的“成立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建议,财政部认真进行了研究。初步考虑,新设一家政策性银行需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设立营业网点,所需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容易产生与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交叉、分工协调等问题。为此,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现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效果、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等,就是否需要新设政策性银行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同时,继续引导现有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保障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创新体系

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创新体系,对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财政部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等,支持相关中介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同时,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适应加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要求,财政部将吸纳您提出的“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创新体系”建议,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一是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质量。二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将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等纳入资金支持范围,进一步引导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三是会同科技部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根据共享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工作协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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