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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622号(科学技术类08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8-24  生效日期:2022-08-24

阅读量:316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教函〔2022〕38号

薛勇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科研业务费中允许支付数据共享相关费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宽、开发利用潜力大的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科学数据被采集、获取和积累起来,及时汇交和共享这些数据资源,有利于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着力加强科学数据汇交共享。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科技部先后制定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等制度,推动相关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应用。2021年,标准委印发了《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数据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代码集》3项国家标准,明确了科学数据汇交原则、管理主体与职责、主要内容、工作流程,规范了通用数据元和通用代码集,夯实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基础。同时,财政部支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了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并根据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服务绩效安排后补助经费,支持科学数据共享。

关于您关心的科研项目中发生的科学数据汇交共享相关费用列支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直接费用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共享支出具体情况,在相关科目中予以列支。如,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有关规定,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根据实际研究需要的数据汇交共享可能发生的数据收集、加工、整编、汇交、存储和共享等相关费用,可在业务费科目中列支。又如,劳务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数据汇交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可以在符合劳务费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随着数据密集型科研范式快速发展,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挖掘与利用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加强科学数据汇交是做好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一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充分了解数据汇交共享相关费用的列支政策;二是强化政策引导,推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高度重视数据汇交和共享工作,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应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2年8月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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