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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征求《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生效日期:2022-09-01

阅读量:348 次      来源: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即将到期。经研究,拟对办法进行延期。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2022年9月1-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7日前反馈我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意见反馈邮箱:gaozhiliangzx@163.com

附件:《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战略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围绕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韧性,培育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二)产业创新融合示范应用。支持创新产品扩大应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标杆作用和影响力的应用场景,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支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赋能产业,促进智能化、品牌化、服务化、绿色化升级。

(四)产业生态体系优化。支持重点行业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培育重点行业解决方案集成商供应商,提升产业技术标准、质量、品牌、知识产权等软实力,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集聚,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载体建设。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本市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方式,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聚焦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九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区级匹配)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2022年另行组织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申请英文翻译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部门其他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字体: 小 大

关于2022年另行组织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于8月26日至28日举办,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暂缓组织考试。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财考〔2014〕7号),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本着“考生至上”的原则,我们将为暂缓组织考试的地区另行统一组织一次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专业阶段

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

0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一场)

2022年9月24日(星期六)

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2年9月25日(星期日)

0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二)综合阶段

2022年9月24日(星期六)

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相关政策

1、参考人员范围为暂缓组织考试地区已报名成功的考生。

2、对于作出继续组织考试决定的考区,可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是否继续参考的选择权。如考生选择不参加考试,可为考生退还报名费并将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相关考生请于2022年9月5日至9日(每天8:00-17:00)登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选择退费,未按时申请的,默认为可以参加考试。具体退费流程请关注各地省级注协官网发布的公告。

可以参加另行统一组织考试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请于2022年9月19日至22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3、对于作出取消考试决定的考区,为考生退还报名费并将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

另外,已于8月26日-28日完成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区,如有考生受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被管控隔离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对该部分考生执行暂缓组织考试考区相同政策。具体安排请关注各省级注协官网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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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