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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2  生效日期:2022-09-02

阅读量:372 次      来源: 甘肃省财政厅     

甘财税〔202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纾困发展、增强活力,现就我省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地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服务业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认定。

减免计算: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按照其有效合同(协议)签订日起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可在今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选择登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减免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房产所在地、承租人基本信息(行业、规模、类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等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08011608”、“10011608”代码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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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