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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15  生效日期:2022-09-15

阅读量:44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2022年10月1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1-8178182(市税务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韶关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02年和2016年我市分别出台《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 46 号)、《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少纳税人申报的次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 2002 〕 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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