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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3  生效日期:2022-09-23

阅读量:50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拟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有关调整。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7日下午17:30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hbswcxc@126.com

传真电话:027-8732868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邮政编码:4300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研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调整预征率的规定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我省属于中部省份,目前执行的普通住宅预征率1.5%,已经是最低档,本次不再调整。

二、《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公告》确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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