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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2  生效日期:2022-07-01

阅读量:40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根据我省征管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9月28日前,请在页面下方提出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结合我省印花税征管实际,我局发布《公告》,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以及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内容

《公告》明确了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一定程度上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财行税税种纳税期限保持一致。而偶尔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允许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公告》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

考虑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较少,《公告》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但需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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