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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30  生效日期:2022-08-01

阅读量:11416 次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评论量:2 次

第三只眼提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政策内容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2)

新税手1200

户。。弍然i忒△丶i。

10月09日 08:51

第三只眼

差额扣除,主因在这个环节多数无法取得原产权人的发票,因此往往是欠税的状态,才会有被执行的情形发生,而欠税之下可能也取得不了专用发票抵扣,若不让扣再计缴全额的增值税成本,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的损失,有苦难言,在没有多少溢价转让的情形下,按9%计缴增值税也行了。

不过对于他们来讲,往往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方不缴纳之时,金融机构又承受不了,久久拖之,少数地方认可不缴可过户,多数地方没税就不给过户,卡在了这个过户的环节上!

09月30日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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