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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5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25  生效日期:2022-07-25

阅读量:31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2〕168号

单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税收政策体系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25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我省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村“三变”改革,实施农村集体经济“清零削薄”行动,出台多项措施加快推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但在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短板,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区域差异大、政策尺度难平衡、“重发展、轻管理”等现象。为此,您从健全立法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和加强宣传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涉税建议,完全契合税收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是关于健全税收立法体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根据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将积极畅通纳税人涉税需求收集反馈渠道,通过“线上”听民意、“线下”集民智、“热线”解民忧、“走访”找短板等形式,深入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确保及时准确回应农村集体及农民的涉税诉求。同时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陕速办”机制优势,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为农村集体经济享受税收红利铺架“快速干道”“贴心通道”。

二是关于优化税收结构,调整优惠力度和深度的建议。在税收结构方面,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实现了税种全覆盖,主要有:土地流转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业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等免征契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农村集体经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及“六税两费”减免等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方式方面,现行优惠政策考虑到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税负和方便纳税人,较多采用了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同时对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税收优惠深度方面,现行优惠政策对从事“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为带动集体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税收政策支持。

三是关于加强税收宣传及监管,健全财务制度的建议。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提高以数治税水平,依托大数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标签分类,精准推送适企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不来即享”“一键确认式”“申报即享”等智能化方式,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积极开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尤其是今年坚持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和风险管理统筹推进,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确保支持政策落快落准落稳落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聚焦“精细服务”和“精准监管”,在强化宣传辅导、完善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持续发力,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一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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