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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55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18  生效日期:2022-07-18

阅读量:35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2〕161号

鲜成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洋县生态功能保护区支持力度的建议》(第550号)收悉。现就涉及水资源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与市之间分配。”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将用水区征收的水资源税按合理比例进行分成,增加水源地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协调西安、咸阳、渭南等市按引汉济渭受水量对供水地区进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调动洋县保护水源的积极性,更好的保护好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建议,省税务局非常重视,自2018年以来,我局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相关问题进行过调研,目前“引汉济渭”水资源税适用税收政策明晰。收入分成和转移支付问题均属于财政部门权限,我们将继续积极建议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或税收分成的办法,补偿上游地区的损失。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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