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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 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实施细则(二次修订稿)》的函

发布日期:2022-10-18  生效日期:2022-10-18

阅读量:346 次      来源: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各片区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中心,各经营生产主体: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16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实施细则》再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2021年3月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函》(岚农函〔2021〕75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的实施细则(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农业种植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建设,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16号)精神,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业务部门审核、奖补窗口兑现的办法。

第三条为提高奖补执行效率,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将该奖补兑现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纳入我区奖补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采用串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串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即,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申报时限内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八条),窗口将收件转区农业农村中心出具经办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直接拨付(1个工作日)。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申报条件

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实验区内培育、加工的农产品自2020年起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按本政策申请享受认证奖励。

第五条获得认证奖励标准

(一)获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换证或续展奖励标准

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后,在有效期满后经复查换证或续展成功的,给予原奖励金额的50%,且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同一个产品多项认证奖励规定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在本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及以上“三品一标”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八条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申请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原件核对);

2.申请企业区内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者银行卡复印件(一式四份,原件核对);

3.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原件核对);

4.申请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原件核对);

5.平潭综合实验区“三品一标”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监督管理措施

(一)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二)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被撤销认证的,已申领奖补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予以追回,并纳入本行业黑名单。

(三)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中心与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励资金指标按时下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奖补经费从2020年度区行政审批局部门预算的“各类产业奖补(用于金融业、总部经济、海运业、跨境电商、旅游人才、影视、惠台等支出)”中调剂列支。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三品一标认证奖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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