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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4  生效日期:2022-10-14

阅读量:394 次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2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文字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从2018年1月1日起,除大客车外,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额最低水平。该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平稳执行,我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内继续实施现行具体适用税额。

二、政策主要内容

明确延续实施现行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实施期限延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车辆车船税继续维持法定税额最低水平,大型客车按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客车分两档有所递增的规定确定为510元。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适用税额(元/年)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

4.0升以上的

36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

51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8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摩托车


每辆

36


三、延续实施现行税额的目标任务

一是延续实施法定最低税额是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经济大盘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现行税额实施五年来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认可,目前处于政策执行的平稳期,延续实施现行税额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三是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到期评估后可延续实施,实施5年后再视情况调整。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以及疫情对经济环境造成冲击的情况下,法定最低税额的实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活跃市场主体、推动绿色发展。

四、延续实施期限

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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