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14  生效日期:2022-10-14
粤府〔202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文字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从2018年1月1日起,除大客车外,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额最低水平。该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平稳执行,我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内继续实施现行具体适用税额。
二、政策主要内容
明确延续实施现行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实施期限延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车辆车船税继续维持法定税额最低水平,大型客车按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客车分两档有所递增的规定确定为510元。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 单位 | 适用税额(元/年)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 | 51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 | |||
摩托车 | 每辆 | 36 |
三、延续实施现行税额的目标任务
一是延续实施法定最低税额是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经济大盘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现行税额实施五年来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认可,目前处于政策执行的平稳期,延续实施现行税额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三是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到期评估后可延续实施,实施5年后再视情况调整。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以及疫情对经济环境造成冲击的情况下,法定最低税额的实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活跃市场主体、推动绿色发展。
四、延续实施期限
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