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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生效日期:2022-10-28

阅读量:312 次      来源: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注协〔2022〕146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已经省注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及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印发。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0月2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8月12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ZICPA。本会的另一名称为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ZAS。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统一承担。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行业党的组织是党在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业正确发展方向,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过程中。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构是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本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行业党建、群团、统战工作;

(三)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关系转移和撤销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报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五)组织贯彻本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执业规范,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惩戒;

(六)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培训和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九)组织开展行业竞赛、评优、重大活动与宣传;

(十)指导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三)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认;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六)遵守本会纪律,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依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调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执业会员理事和其他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执业会员常务理事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四)、(十一)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资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与执行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浙江省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投入人(专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任命。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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