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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01  生效日期:2022-10-31

阅读量:49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要求,促进广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不含深圳)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操作指引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操作指引.doc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2021年2月,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广州南沙新区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实施方案》,方案再次重申,要推动国际人才跨境便利执业。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方案重申,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

为落实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广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关系,我局与香港税务学会、澳门财政局、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进行对接,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定、赴粤执业需求等情况开展调研,研究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和政策解读。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第7号)

(七)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八)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九)《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大湾区〔2021〕1号)

(十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主要内容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行业监管以及便捷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办法》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或澳门执业会计师、持有登录证会计师在广州南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进行执业登记。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三)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需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对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与香港税务学会及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

(五)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可享受广东省税务局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或涉税服务专业人员提供的各类专项便捷服务,广东省税务局积极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和回应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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