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点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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